《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的決定》已于2022年7月29日經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相關調整如下:
《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下稱《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失業人員每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為所在地最低工資的90%。我市自2022年8月起失業保險金月標準從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提高至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90%,調整后溫州市失業保險金具體標準如下: 在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方面,現行條例規定,繳費時間滿1年,失業后可以領2個月失業金;繳費1年以上,每滿8個月可以領取1個月失業金。修改后規定,繳費1年以上不滿5年的,每滿6個月,即可以領取1個月失業金,繳費5年以上的部分,每滿8個月領取1個月失業金。 針對條例施行前后的銜接問題,《浙江省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的決定》規定,本決定實施后,尚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其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按照本決定重新確定,剩余期限內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經辦機構重新核算后發放,無需本人辦理。 在申領程序方面,值得關注的是,近年來,浙江按照“最多跑一次”和數字化改革的要求,推進社會保險網上辦理,讓數據多跑路、群眾少跑腿。為了方便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此次修改刪去了條例中關于按月到經辦機構接受失業狀態確認和就業指導、按月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等內容,增加了失業人員可以通過網上辦理申領手續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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